🔘提供虚拟货币相关平台维护等技术支持。
检索判例:(2023)湘0202刑初68号
明知其上线利用VOIP设备帮助境外诈骗分子拨打电话诈骗情况下,仍提供支持,赚取佣金。上线以U币形式转账,行为人再将U币出售,买家通过微信将钱转给行为人的微信账号内,多人因帮信罪获刑。
👉法院认为,多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02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简称“掩隐罪”,虚拟货币洗钱风险的另一高发罪名。相较于传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方式,如窝藏、转移、代为销售等,买卖虚拟货币和“跑分”服务已成为一种更为隐秘的新型网络犯罪手段。这个罪名主要是用来处罚帮助上游犯罪转移、收购、销售账款赃物的行为,使账款性质发生变化,起到掩饰隐瞒的作用。
依据《刑法》第312条规定:
掩隐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理论上称为赃物犯罪,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实践中,涉虚拟货币掩隐罪的常见方式为“跑分”模式:
通过交易虚拟货币的方式接收、转移诈骗等网络犯罪所得款,并从中获利。行为人利用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账户等接收上线转来的账款后,在虚拟货币平台、APP等渠道购买虚拟货币进行买卖交易,以掩饰犯罪所得来源,然后将虚拟货币或者售卖款转交给上线。在此过程中,行为人从中赚取佣金。
检索案例:(2022)湘0104刑初464号
明知是网络犯罪活动所得资金,仍利用自己或亲友名下银行卡频繁接收赃款,通过线下OCT方式予以转移,并从过账资金中赚取0.2%至2%不等的佣金,行为人因掩隐罪获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系犯罪所得仍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属于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
03 诈骗罪
近几年,区块链、虚拟货币等概念成为各类诈骗的“新马甲”,诈骗罪成为目前虚拟货币涉刑犯罪的主要形式之一。据检索,涉虚拟币类诈骗犯罪中,假冒虚拟货币交易平台骗取财物的形式尤为突出。
依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实践中,涉虚拟货币诈骗常见的行为方式如下:
🔘虚拟货币投资类诈骗
以高收益、政府背书、虚假趋势图、名人支持、内幕消息等为诱饵引诱受害者入场,随后通过后台控制数据侵吞受害人钱财,或直接卷款跑路。
🔘虚拟货币交友类诈骗
即“杀猪盘”套路,通过相亲网站、交友社群等寻找“猎物”,精心包装成成功人士,建立情感渗透,博取信任,在情感稳定后诱导投资虚拟货币项目,成功后立即跑路。
🔘虚拟货币冒充类诈骗
诈骗分子常扮演公安等权威机关、虚拟货币平台人员、亲人等,利用专业话术提高受害人信任度。然后以紧迫性事件为由,如账户存在异常、涉嫌洗钱等,引导受害人转账。
🔘虚拟货币交易类诈骗
诈骗分子通过发布低价交易虚拟货币信息吸引受害人,并要求先付预付款,收到钱后立即转走,随后消失不见。
🔘虚拟货币招聘类诈骗
诈骗分子利用虚拟货币的“暴富神话”,发布诱人的招聘信息,要求应聘者缴纳报名费、培训费等,或诱使其开通虚拟货币账户,实际从事洗钱活动。
🔘虚拟货币钓鱼类诈骗
诈骗分子通过搭建虚假网站、APP或发送广告,如免费领虚拟货币空投、流动性挖矿等,诱导受害者点击链接,实现在线病毒盗取受害者虚拟货币及个人信息。
检索案例:(2023)桂1322刑初66号
包装虚假“白富美”身份,使用国外社交软件,与异性外籍网友培养情感获取信任,以高额回报诱骗外籍被害人向虚假虚拟货币平台投资充值,操作后台制造亏损假象,进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
👉法院认为,多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且发送诈骗信息348110条,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04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传销罪名并不陌生,国家对于非法传销活动一直是持“零容忍”的态度。2005年国务院颁布《禁止传销条例》,“传销”被列为禁止经营行为,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出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正式入刑并成为单独罪名。根据《组织领导传销案件司法解释》,受刑法规制传销行为的实质是“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涉虚拟币传销犯罪的认定也逃不出此范畴。
依据《刑法》第224条之一的规定: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依法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实践中,涉虚拟货币组织、领导传销罪常见行为如下:
通过成立公司或搭建虚拟货币平台,设定积分奖励和销售模式,以高利润的虚拟货币投资为噱头,吸引公众加入。会员需缴纳入会费或购买商品等获得入会资格,以“拉人头”方式发展下线,形成层级关系。根据缴纳资金划分等级,给予不同提成比例,以此扩大组织规模。
检索案例:(2022)陕0302刑初178号
传销组织以虚拟币炒作为名,公开宣传,要求投资人购买虚拟币成为会员,会员通过发展下线可晋升为群主、理事、常务理事等层级。根据不同层级,给予不同提成比例。
👉法院认为,被告人以炒作虚拟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虚拟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通过发展人员,以虚拟币交易或线下销售业绩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05 开设赌场罪
虚拟货币在网络赌博中或作为赌注筹码(支付结算),或作为赌博投注对象出现(杠杆合约交易),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也被用于网赌平台的开发、应用等。当下,涉虚拟货币跨境网赌案已是全国公安机关重拳出击的犯罪领域。
依据《刑法》第303条第2款的规定:
开设赌场罪,是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而构成的犯罪,依法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实践中,常见的与虚拟货币、区块链相关的涉嫌开设赌场罪的行为如下:
🔘担任网赌平台代理并组织人员赌博
行为人担任虚拟货币赌博平台代理、招募下级代理、邀请他人参赌并从中获利,将涉嫌开设赌场罪。
🔘提供涉虚拟货币赌博支付结算服务
一些网赌平台可直接实现虚拟货币与现金兑换,或与第三方合作完成支付结算。无论哪种方式,只要行为人从中获利,都可能涉嫌开设赌场罪。
🔘搭建网赌平台或制作、运营涉虚拟货币赌博游戏
行为人搭建网赌平台,或开发、运营虚拟货币赌博游戏小程序、APP,或在合法网站内开发赌博游戏并从中获利,都将涉嫌开设赌场罪。
检索案例:(2023)桂0512刑初14号
被告人获得赌博网站代理权,发展下级代理,邀请赌客注册会员,通过北京赛车、重庆时时彩、香港六合彩等方式赌博。审计显示,涉案赌资超过7416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庞某琳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结语
就目前有关虚拟货币的政策监管和司法实践来看,除了需要关注并防范虚拟货币本身较高的投资风险以外,还应高度重视与虚拟货币相关非法活动所滋生的高频刑事风险。公检法等执法机关在涉虚拟货币刑事犯罪的法治实践中,对裁判文书库中具体有关虚拟币刑事案件判例数据的检索需求迫切,对此,我们将“中国裁判文书网”这个大宝藏中的各类涉虚拟货币相关判例数据筛选整合出来,搬进了SAFEIS安士区块链AI信息作战系统里,助力执法人员实现高效检索目标,为执法工作带来更高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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