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员工伪造存单并贪污诈骗 五年间涉案数百万元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对邮储银行长春市光复路营业所、长春市天嘉水晶城营业所及其相关责任人发布了3张罚单。其中,邮储银行长春市光复路营业所员工杨某因对公司员工非法侵占客户资金事项负有责任,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4年。随着罚单的披露,一起尘封的银行员工犯罪案浮出水面。2016年12月,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杨某犯贪污罪、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责令退还被害单位及个人共计231.7万元,并处罚金90万元。

杨某,女,大学专科毕业,曾在邮储银行长春市上海路支行和光复路支行担任营业主管(综合柜员)。2011年1月至2016年3月期间,她以完成储蓄任务为由,将亲属、朋友的资金揽储于其所在银行,后利用职务便利,贪污银行储蓄存款共计人民币201.134935万元,其中185.5万元被挥霍。此外,2009年5月至2016年4月期间,她还假借完成银行储蓄任务,私自伪造银行存款记录或定期存单,骗取贾某娟、付某艳等被害人现金共计人民币37.1万元,这些钱款同样被其挥霍。

李某洁是通过其外甥女付某艳与杨某相识的。基于对杨某的信任,李某洁将钱款交给付某艳,让她转交给杨某办理定期存款。在2010年11月至2011年1月期间,李某洁先后在邮储银行长春市光复路支行处存入四笔存款,共计12.5万元。然而,当李某洁到银行取款时,却被告知无法取款。原来,杨某拿到钱款后并未将钱存入银行,而是据为己有并制作了虚假的存单交付给李某洁。

杨某的贪污诈骗行为最终在刑事判决中得到法律严惩。2016年12月,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认定杨某犯贪污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责令退还被害单位及个人共计231.7万元,并处罚金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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