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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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表示經調查後,在7月3日拘捕12男1女,介乎14至36歲,涉嫌藏有攻擊性武器、非法集會、襲警、妨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及違反《1995年飛航(香港)令》、未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等罪行,最年輕僅14歲。當中包括有「佔旺畫家」之稱的31歲男子潘浩超(前名潘運瑭),他涉強行進入大樓和6月21日圍堵香港警察總部[54],被控1項「襲警」、1項「刑事毀壞」、1項「進入或逗留會議廳範圍」罪及1項「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7月5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由於他涉及6月21日圍堵香港警察總部的其他非法罪名,加上過去的紀錄,他不獲保釋還押。[55]
警方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亦拘捕9人,介乎16至40歲,涉嫌網上對警員「起底」及其家人中英文全名、身分證號碼、住址等資料、發動DDoS攻擊警方網站及發布威嚇刑毁的網上言論等[56]。
而警方亦接獲金紫荊廣場保安報案,指有人在7月1日下午約1時47分移走廣場上的一面國旗,並換上黑色旗幟,以及將區旗位置移動。警方將案件列作「侮辱國旗」及「侮辱區旗」處理,並交由灣仔警區刑事調查隊接手跟進[57]。
據《自由亞洲電台》於7月18日之報導,7.1 衝突後有十多名香港示威者到台灣,由一名台灣律師協助他們,以及他們正接觸台灣陸委會希望尋求庇護。陸委會指台灣支持香港民主自由及保障人權,會為因為政治因素令安全自由受威脅的香港居民提供必需的協助和以相關法規妥善處理。[58]
8月19日,警方在青衣拘捕23歲,在旺角佔領區有「女村長」之稱的畢慧芬。她被控「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名。由於她牽涉其他案件及違反宵禁令。8月20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時被法官拒絕保釋,還押看管。 [59]案件押後至10月28日再訊。
8月27日,警方以「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刑事毀壞」及「串謀刑事毀壞」罪名拘捕3人[60]。其中一人為香港城市大學學生報編輯委員兼記者黃家豪。
8月29日,警方拘捕香港大學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及另一名22歲陳姓女子,兩人涉嫌「串謀刑事毀壞」及「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61]9月27日,孫曉嵐被正式落案起訴「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9月30日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而案中另外4名年齡介乎19至29歲的被捕男子亦被控「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其中黃家豪被警方以「刑事毀壞」及「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起訴,全部人於9月30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62]
8月30日,警方拘捕熱血公民主席兼立法會議員鄭松泰,前《港大》學生會會長孫曉嵐,就分別則兩人涉嫌「串謀刑事毁壞」及「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其後兩名在分別送往天水圍警署及後轉到大埔警署獲准保釋候查等。[63][64][65][66]
9月30日,警方拘捕41歲的前港視藝人王宗堯和26歲社運人士,「本土學社」召集人劉頴匡,兩人涉嫌「串謀刑事毁壞」及「進入或逗留會議廳範圍」。[67]另外30歲的熱血時報記者馬啟聰同樣被警方以「刑事毀壞」及「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名拘捕。[68]其中馬啟聰及王宗堯於10月3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兩人各被控一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裁判官頒令兩人獲准以2000元保釋,其間不得離港,並頒下禁足令,不得進入立法會附近、即龍和道、立法會道、夏慤道及添華道等範圍內。案件押後至12月13日再提堂[69]。同日,東區裁判法院開審,除了畢慧芬和潘浩超繼續還押外,孫曉嵐,黃家豪及其他3名被告獲准以2000元保釋,其間守禁足令,不得進入立法會附近、即添美道、夏慤道、添華道和龍和道範圍,不得離港並須守宵禁令。案件押後至12月13日再訊。[70]
10月14日,警方起訴1名男子,被控於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時,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當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23歲報稱地盤工人的沈姓被告暫時毋須答辯,主任裁判官錢禮按控方要求將案件押後至12月13日,以待再作調查。被告獲准以2000保釋,其間須守10時至6時的宵禁令、不得離港,亦須遵守禁足令,不得踏足立法會大樓一帶。[71]
11月22日,劉頴匡在個人臉書中留言稱,警方正式落案起訴他「進入或逗留會議廳範圍」罪,12月13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72]
11月26日,警方拘捕1名19歲文姓男子,他被控以一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12月13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73]
12月13日,東區裁判法院再審,10名被告分別是20歲學生黃家豪、19歲任職廚師的羅姓被告、29歲任職車房工人的周姓被告、21歲任職運輸工人的何姓被告、畢慧芬(24歲,無業)、孫曉嵐(23歲,無業),以及潘浩超(31歲,無業),23歲報稱盤工人的沈姓被告,王宗堯(41歲,藝人)和馬啓聰(30歲,記者)均被控1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另外黃家豪和潘浩超被加控2項「刑事毀壞」和1項「非法集結」罪。10人分3案審理。控方同樣申請將押後至2月21日再訊獲批准,以待索取法律意見和作進一步調查,除了鑑證和口供錄取工作,警方針對王宗堯和馬啓聰兩人,將會翻查閉路電視記錄從片段中的衣著確認被告身分。被告亦投訴控方拖延進度,至今除了指控外,沒有提供任何片段證實指控。除了畢慧芬和潘浩超,其餘被告獲准繼續保釋。而孫曉嵐以及其餘4名被告申請撤銷宵禁令獲法庭批准。而報稱是兼職電話投注站助理的26歲「本土學社」召集人劉頴匡和1名21歲報稱學生的文姓被告各被控1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遭起訴,案件同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裁判官應控方要求將案押後至2020年2月21日再訊,以待警方整合調查內容和索取法律意見。兩被告毋須答辯。控方不反對保釋,兩人均獲准以2000元保釋,候訊期間不得離港,須守禁足令和定期到警署報到。[74]後來因疫情關係延至4月1日再提堂,控方表示已索取法律意見,申請押後本案,以待與另外6宗案件合併。其中3宗案件去年已提訊,涉及藝人王宗堯、曾發起多次遊行的劉頴匡等人。另外3宗是未提堂的傳票案,據悉警方翻查閉路電視,辨認到有3人涉闖入會議廳,但未能聯絡上,故向他們發傳票。控方稱案件合併後,共有15名被告。案件押後至6月10日答辯。[75]周姓被告因其他案件被還押,控方卻未有為他申請提犯令,他因此缺席聆訊,只有代表律師到庭,未能申請保釋。另外,畢慧芬早前定罪服刑中及潘浩超因其他案件須繼續還押外,其餘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76]
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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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9日,香港眾志成員黃莉莉前往台灣觀看2020年中華民國總統選舉時,於香港國際機場被警方拘捕。香港眾志認為拘捕跟7月1日佔領立法會事件有關[77][78]。
因疫情關係,原於2月21日的再提堂日期延至4月1日,控方表示本案已完成調查及索取了法律意見,控方決定將相關案件合併處理,合併申請會在6月10日再提訊時處理。裁判官批准押後,除畢慧芬及潘浩超期間須還柙外,其餘5名被告獲准繼續保釋。[79]
6月9日,孫曉嵐、劉頴匡和王宗堯在社交網站發文,指接到律師通知,控方申請所有人會被改控暴動罪,最高刑期由監禁3個月增至十年。[80][81]
6月10日再提堂,控方表示29歲任職車房工人的周姓被告,是當晚在立法會宴會廳發現一張寫有「林鄭下台」字句紙張,紙上有被告的指紋,但翻查閉路電視後,沒有證據顯示被告進入立法會,以及有關紙張是何時及如何出現在立法會。控方宣佈撤銷控罪,但反對支付堂費,認為有關紙張出現在大樓內,反映周姓被告是自招嫌疑。裁判官表示,不能接受控方的說法,判控方支付堂費。另外12名被告,包括王宗堯、孫曉嵐、劉頴匡等,則被加控量刑較重的暴動罪。
而控方宣佈撤回何姓運輸工人的所有控罪並支付訟費。[82]
其中21歲文姓被告沒有到庭應訊,法庭向他發出通緝令。
案件押後至8月3日下午在東區裁判法院再訊,被告獲准保釋,等候控方移交文件,將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83]
另外,警方也起訴香港大學刊物《學苑》前總編輯 - 26歲的梁繼平,27歲的范俊文和25歲的吳志勇。3人被控「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除了吳志勇外,另外2人身在海外未有出庭,控方將再度向兩人派送傳票,押後至8月3日再訊。出席聆訊的吳則遭加控1項暴動罪,指他連同上述4案的被告參與暴動。
王宗堯在庭外批評,律政司對其加控暴動罪是意圖抹黑自己和驚嚇市民,令香港變成中國一個普通的城市。他稱所有「有睇新聞」的市民皆清楚香港警察濫捕和濫暴,甚至用違法的手法無差別地攻擊記者,卻不像其他國家般有機制制衡。他稱會繼續反抗強權,又讚揚香港有很多有正義感的年輕人。
劉頴匡與來聲援的歌手阮民安等10名聲援者步出時,一同高喊示威口號等。劉表示,縱觀歷史,社會運動家均會面對被拘捕和起訴,但是有那麼多手足同行,沒有退縮和放棄的資格。[84]
警方後在11月28日拘捕已有法庭通緝令的范俊文,30日押解往東區裁判法院,就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及一項暴動罪應訊。暫毋須答辯,將案件押後至12月10日再訊,讓控方準備轉介往區域法院審理。期間被告獲准以現金及人事各1萬港元保釋外出,但須守禁足令。[85]
12月18日,控方申請將所有案件合併,除被告羅樂生及沈鏡樂要考慮答辯方向、范俊文需時等待法援外,其餘9名被告擬否認控罪。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6日再訊。[86]
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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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0日,民主派人士鄒家成被指在前年參與佔領立法會,而被警方加控暴動罪,他一度在青衣警署被扣留調查,其後獲准以現金1萬元保釋,3月24日報到。[87]
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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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8日,警方重新拘捕9名男子,他們於2019年7月1日,在香港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被控暴動罪。其中1名男子涉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一個槌子;被加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罪。19日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各人暫毋須答辯,控方因待準備轉介文件至區域法院要求押後,並表示不反對各人保釋,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批准各人以5000元保釋,其間不得離港,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每周到警署報到一次,以及遵守宵禁令。案件押後至3月7日再訊。[88]
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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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名年齡介乎17歲至37歲男子,包括一對孖生兄弟,被控暴動等罪名,案件於2023年2月2日在區域法院再訊,其中4人擬認暴動罪,連同早前表示擬認罪的男學生,將於3月23日作正式答辯和求情。控方指,共有逾26小時的片段及30名警員證人。法官郭偉健將案件排期於2024年1月5日作審前覆核,3月11日開審,作25天中文審訊,所有被告均續准保釋。[89]其後再多一人承認暴動罪。到2023年4月13日,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判刑時指,本案暴動規模大,長達99分鐘,造成威脅的嚴重性及逼近程度高,事件明顯對公眾造成嚴重滋擾,本案暴動規模及情節為中等嚴重。法官又指,參與非法集結及暴動的年輕人,雖然懷著改變社會的理念和有被告因法律程序及學業壓力而確診抑鬱症,亦有被告患精神病需照顧患危疾的母親。但以違法方式表達「害人害己」,又認為有不少參與者被煽動違法,指片段可見有人把被告拉向對峙前線。判一名青年入教導所,另外3人判監26個月,餘下一名30歲男判囚28個月。[90]4名不認罪的被告經審訊後,2024年10月8日於區域法院由暫委法官張志偉裁定4人罪名成立,張志偉要求控方呈上詳盡檢控時序表以評估是否有檢控延誤,並把案件押後至10月底處理求情及判刑,4人須還押候判。[91]
2023年5月29日,劉頴匡、藝人王宗堯、港大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網媒記者馬啟聰等被控暴動的案件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開審,劉穎匡、孫曉嵐等 7 人承認暴動罪,王宗堯等 5 人則否認暴動。否認暴動被告當中,王宗堯與另一人承認「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92]控方開案陳詞指,傳媒片段拍攝到部分被告身處會議廳內,包括藝人王宗堯、及頭戴黃色頭盔,以手機拍攝的網媒記者。另一被告警誡下稱當天為「城大編委」傳媒代表在內訪問及拍攝。控方指,警方在會議廳檢取一本被毀壞的《基本法》小冊子上,發現其指紋。辯方表示,若法庭信納案中兩被告為記者,當日在立法會正當地履行職務,即可裁定其無罪,在此基礎下控方亦沒有其他獨立證據,指控他們另面對的「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控罪。[93]
2023年6月13日,辯方爭議案發時25歲男被告於2019年8月13日回鄉探親,經福田口岸回港時被公安扣留,因 「尋釁滋事罪」被捕,被扣留至 10 月 18 日才獲安排回港。在內地被扣押期間要寫「悔過書」承認曾參與 7.1 立法會示威,若他不合作,便會「被消失」。有香港警方曾到內地收押所威脅被告稱「你再唔認就繼續留喺度啦,唔使諗住返到香港喇。」而被告最終承認曾撞玻璃,隨後被帶返香港,又指警方要求他在錄影會面時加插內容,如撞玻璃讓其他示威者進入立法會等。涉事警員否認辯方指控。[94]
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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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1日,西九龍裁判法院法官李志豪裁定4人包括王宗堯暴動罪成,3月16日判刑[95]。王宗堯、何俊諺、吳志勇、林錦均於2月21日求情[96];鄒家成、劉頴匡於3月11日求情[97]。
2024年3月16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就案件判刑,12名被告分別判囚4年半至6年10月,其中王宗堯判囚6年2個月、鄒家成判囚約5年1個月、孫曉嵐判囚4年9個月、劉頴匡判囚約4年半。同案另外兩名報稱記者的被告「非法進入會議廳」罪成,罰款1000及1500元。[98]